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台北市邱正宏美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 一 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邱正宏美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回饋社會,增進公共利益及提昇人民服務品質,推廣健康美學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95巷3號。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董事會及職權)
第 七 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第 十二 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管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另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第 十四 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十五 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 一 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邱正宏美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回饋社會,增進公共利益及提昇人民服務品質,推廣健康美學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社會及社區教育,公益活動
(二)舉辦健康美學教育之演講,座談會,研討會及宣導影片推廣
(三)出版與宗旨相符之各類刊物,專案書籍
第 三 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趙艾迪等七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95巷3號。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董事會及職權)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 七 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 十一 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第 十二 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管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另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買教育法人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非政府捐款之教育法人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第三條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教育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 十三 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第 十四 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十五 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